執行單位經本部核准得依下列原則,將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 、法人、機關(構),進行國際交互授權: 一、平等互惠。 二、所取得之標的有助於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經濟利益。 執行單位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