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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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補助期滿後,徒弟應展現訓練成果,並接受分署實地訪查及輔
      導就業或創業。徒弟之就業情形及訓練成果將作為師傅之訓練成效
      ,並由分署登入於師徒交流平台專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