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25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20 條
完成登錄之產品,申報者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範圍、型式及功能相 符,且實體不得與登錄事項相異。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報者準備樣品,並就特定項目實施複測 、抽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