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地方政府應於經費所屬會計年度之十二月十五日(含)前,檢附訓
練經費核銷總表(如附件十三)及規劃控管作業費支出明細(如附
件十四),向分署辦理結銷及繳回賸餘款。
地方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年度職業訓練辦理情形彙整所開辦
各該訓練班次資料,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訓練計畫執行
情形報告、各班次訪查次數統計表、訓後就業調查(含用人單位僱
用情形、不僱用原因及分析、學員不留任原因及分析等)、檢討與
建議等事項,製成結案報告書,並於次年二月底前函送轄區分署。
本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經費,地方政府應將資料獨立裝訂
成冊,並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