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十、參訓學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個人資料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 應負相關責任。經審查不符補助資格條件者,不予補助。 參訓學員於參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地方政府或 訓練單位辦理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