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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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參訓學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個人資料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
      應負相關責任。經審查不符補助資格條件者,不予補助。
      參訓學員於參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地方政府或
      訓練單位辦理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