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 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以穩定其就業。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