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
核。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查核結果,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應改善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令其限期改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