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醫療機構應定期追蹤職業傷病個案,對於有復工需求之個案,除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追蹤至復工後三個月: 一、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無法復工。 二、追蹤達三個月仍不能復工或復工有困難。 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前項個案追蹤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對於無復 工意願之個案,並須記載理由。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不能復工或復工有困難者,認可醫療機構得依個案狀況 與需求,轉介至職業重建及就業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