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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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
      一月底前,依本部規定格式,提報次年度申請補助之實施計畫、概
      算及前一年度核定補助之業務執行報告,由職安署初審後,併入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預算,提送本部勞工保險監理會審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