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用人單位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用人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件七)。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附件八)。 (四)支出明細表(附件九) (五)學員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其他 足資證明投保等文件。 (六)學員出勤紀錄。 (七)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件十)。 用人單位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