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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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用人單位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用人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件七)。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附件八)。
  (四)支出明細表(附件九)
  (五)學員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其他
        足資證明投保等文件。
  (六)學員出勤紀錄。
  (七)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件十)。
      用人單位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