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 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