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第 20、21、23、24、28、31、38~40、43條條文;增訂第 20-1~20-4、42-1~42-3 條條文;刪除第 4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認可之訓練單位(以下簡稱認可訓 練單位)對外招訓時,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