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200 條
使用對頭熔接之熔接部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對其全長依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之方法實施放射線檢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