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規定熔接部以外之對頭熔接部,應以同一熔接方法及同一條件之每一 熔接部,就其全長之百分之二十以上長度實施前條規定之放射線檢查。但 設計上被認無須實施放射線檢查或僅自其外面承受壓力之熔接部,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