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04 日
第 21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許可項目以外之業務者。
三、董事會決議違法或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有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不完備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害主管機關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浮濫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情事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