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指勞動檢查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 原料者。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 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者,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 款所定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