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 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 取必要之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