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06 日
第 2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作業期間應對四烷基鉛作業之作業場所、儲槽、船艙及坑井等每週實
    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四烷基鉛使用
    情形等確認一次以上,有四烷基鉛中毒之虞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二、預防發生四烷基鉛中毒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全體有關之勞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