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作業期間應對四烷基鉛作業之作業場所、儲槽、船艙及坑井等每週實 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四烷基鉛使用 情形等確認一次以上,有四烷基鉛中毒之虞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二、預防發生四烷基鉛中毒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全體有關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