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48
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02 日
第 21 條
檢定機構擬終止或中止型式檢定業務時,應於事前三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可。 檢定機構有前項情形者,應將未完成之檢定案件,移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其他機構接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