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
第 21 條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且國民中學畢業之受災失業者,向
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無適當就業機會者,得依規定申請
核發職業訓練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