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第 21 條
接續聘僱之雇主或原雇主依本準則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時,不得以同一
外國人名額,同時或先後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或至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