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第 21 條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
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前項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