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 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雇主或委任單位應填具提繳申報表通知勞保局 ,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前項人員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 單位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因可歸責於其 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