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之壓縮機,應依左列規定:
一、壓縮機應切實固定於牢固之基礎上。
二、壓縮機之承受內壓力部分,當壓力超過該機最大使用壓力時應有能自
動切斷動力、停止運轉之裝置或裝置適當之傍迴流系統或壓力控制系
統使其壓力不致過負荷之裝置。
三、壓縮機在每壓縮階段或壓縮後之冷卻設備,如以水冷卻者,應有使作
業人員能目視冷卻水流動情形之設施。
四、每一壓縮階段之輸出管均應裝設壓力錶與安全閥。
五、壓縮機各活動部分均應有防護設施。
六、壓縮可燃性氣體之壓縮機,其傳動設備應設置靜電排除器或為靜電導
電型。
七、壓縮機之材質應足以防制壓縮氣體及其不約物質之侵蝕。
八、壓縮機之輸出壓力應有防止其接受裝置超過最大使用壓力時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