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申請單位應辦事項如下:
(一)依企業及產業訓練需求提報訓練計畫。
(二)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如需變
更,可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開課時間、開課地
點及師資。且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三日前,
將變更之內容,於資訊系統進行變更後實施。若尚未通過初審
核定而欲變更課程者,應以公文函送職訓中心辦理。
(三)若為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課程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
原定開課當日上午九時前,聯繫申請單位所在地之本局職訓中
心辦理變更。若為天然災害因素,應於原訂開課日之次一工作
日下午五時前傳真回報(回報單位須加蓋申請單位印信及負責
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