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25
法規名稱:
廢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
21
二十一、參訓學員之訓練成績,由訓練單位考核。通過考核之結訓標準者 ,訓練單位應核發結訓證書。學員出席時數未達應訓練總時數三 分之二以上者,不得核發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