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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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六個月
        。
        前項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
        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
        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