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六個月 。 前項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 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 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