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經審查通
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如逾期未申請,經分署通
知仍未申請者,分署得不予補助。
(一)事業單位或合作企業:
1.申請公文。
2.請款憑證及指定匯款帳戶資料。
3.訓練生名冊。
4.工作雙週誌檢核表。
5.訓練雙週誌(正本乙份,採線上檢核者無須檢附)。
6.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7.其他必要文件。
(二)合作學校:
1.申請公文。
2.領款收據:各校之正式收據。
3.訓練生總名冊。
4.訓練生補助款請領清冊及相關文件。
5.學期課程表。
6.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須含計畫目標、主(協)辦單位、辦
理時間(或期程)、服務對象、人數、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預期效益。
7.經費概算表。
8.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文件格式,應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