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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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職訓中心得不定期以不預告方式訪視查核,訪視比率或次數依本
        局規定辦理。
        職訓中心對於成效不佳或需改善之申請單位,應以口頭或書面要
        求其限期改善,並進行再查訪。申請單位未依限改善時,依前點
        規定處理。
        本局得不定期不預告訪視相關單位推動本計畫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