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21 條
工會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
需要覈實用人。
工會會務人員之待遇表,由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訂定,並提經會員大會或
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