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21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備置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會所地址及電話。
二、代表人。
三、設立時間。
四、聘任調解人之姓名、學經歷職業、現任職務及符合調解人資格之事項
    。
前項受託民間團體名冊,應供公眾閱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