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於三年有效期間內,應維持其人才發 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 辦訓單位申請之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但不包含進 修推廣部。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單位 發展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