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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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徒弟於訓練期間內前三個月中途離(退)訓,師傅之指導費及徒
        弟之訓練津貼不予核發;自第四個月起如有中途離(退)訓者,
        依每月實際參訓日數佔當月訓練日數之比例支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