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加強進用身心障礙者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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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單位接獲核准補助通知,且僱用同一身心障礙者滿三十日後
        ,得於僱用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及證明文
        件(附表三)向分署請領補助;逾期未請領者,核准補助失效: 
    (一)身心障礙者僱用及薪資補助相關資料及證明,包括僱用名冊、
          薪資印領清冊或相關證明、出勤證明、申報勞保、健保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等。
    (二)工作教練及管理訓練津貼相關資料及證明,包括工作教練之身
          分證影本、六小時專業訓練證明、輔導紀錄表(附表四)、工
          作教練管理訓練津貼印領清冊或相關證明等。
    (三)設施設備費支出相關資料及證明,包括發票或收據、使用執照
          、照片等。
    (四)員工教育訓練相關資料及證明,包括訓練課程表及簽到表等。
        申請單位請領本計畫各項補助未備齊規定文件者,應於通知補件
        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經核准補助之項目,再獲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機構、團體
        補助者,申請單位應主動申報,不得請領本補助。 
        補助案開始執行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單位應檢具僱用身心障礙
        員工名冊送分署備查;有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四日內辦理
        更新。 
        申請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核准補助案之內容者,應於執行期
        程二分之一前,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以書面報本署核准後,始
        得變更執行,且每案以變更一次為限。 
        補助案應在本計畫期程內執行完畢,如遇天災、不可抗力情事或
        其他正當事由,需延長執行期程或提前終止執行補助案者,應報
        本署核准後,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