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各訓練班次訓後就業成效認定原則如下:
(一)系統勾稽就業成效:
各訓練班次結訓後第十一日、第三十日、第六十日、第九十日
及第一百二十日,TIMS 系統將與勞工保險局勞保資料檔進行
系統勾稽,經五次系統勾稽查驗學員於提前就業及結訓後九十
日內,曾有加入勞保紀錄者(排除訓字號、裁減續保、職災續
保、職業工會、農會及漁會之保險者),即完成其就業認定,
勾稽查驗結果並由系統同時回饋予各該訓練單位。
(二)人工判定就業成效:
1.無法經由系統勾稽模式進行就業判定者(如自營工作或無一
定雇主加入職業工會保險者、非典型之工作就業或僱用型態
及其他),應取得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可據以認定學員於
提前就業及結訓後九十日內,有就業事實者)或學員簽名之
「就業切結書」(如附件八),且於 TIMS 系統進行結訓後
第一百二十日勾稽前,將學員就業類型、到職日期、就業單
位名稱、地址、連絡方式、工作職稱或條列摘述主要工作內
容、工作薪資、個人聯絡地址及電話等項基本資料輸入
TIMS 系統。
2.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於錄訓時或參訓期間,已加入勞工保險
而未退保(訓字保除外)、或學員訓後已加入勞、農、漁保
險,因故而未能經由系統勾稽及時查驗者,應一律以人工方
式進行就業判定。
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
並將認定結果輸入 TIMS 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下
:
(一)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有運用到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二)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訓練單位採人工方式進行就業判定時,因個案特殊性之就業樣態
,無法確切填報前項就業單位名稱、工作職稱等基本資料時,分
署得依各該訓練計畫之屬性,同意訓練單位依個案就業效果之事
實填報詳細說明資料,予以切結,進行就業判定,並納入委託契
約。
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及個案簽名之就業切結書等相關文件,訓練
單位於結銷時,應檢送正本由分署查驗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