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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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訓練班次訓後就業成效認定原則如下:
    (一)系統勾稽就業成效:
          各訓練班次結訓後第十一日、第三十日、第六十日、第九十日
          及第一百二十日,TIMS  系統將與勞工保險局勞保資料檔進行
          系統勾稽,經五次系統勾稽查驗學員於提前就業及結訓後九十
          日內,曾有加入勞保紀錄者(排除訓字號、裁減續保、職災續
          保、職業工會、農會及漁會之保險者),即完成其就業認定,
          勾稽查驗結果並由系統同時回饋予各該訓練單位。
    (二)人工判定就業成效:
          1.無法經由系統勾稽模式進行就業判定者(如自營工作或無一
            定雇主加入職業工會保險者、非典型之工作就業或僱用型態
            及其他),應取得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可據以認定學員於
            提前就業及結訓後九十日內,有就業事實者)或學員簽名之
            「就業切結書」(如附件八),且於 TIMS 系統進行結訓後
            第一百二十日勾稽前,將學員就業類型、到職日期、就業單
            位名稱、地址、連絡方式、工作職稱或條列摘述主要工作內
            容、工作薪資、個人聯絡地址及電話等項基本資料輸入
            TIMS  系統。
          2.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於錄訓時或參訓期間,已加入勞工保險
            而未退保(訓字保除外)、或學員訓後已加入勞、農、漁保
            險,因故而未能經由系統勾稽及時查驗者,應一律以人工方
            式進行就業判定。
        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
        並將認定結果輸入 TIMS 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下
        :
    (一)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有運用到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二)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訓練單位採人工方式進行就業判定時,因個案特殊性之就業樣態
        ,無法確切填報前項就業單位名稱、工作職稱等基本資料時,分
        署得依各該訓練計畫之屬性,同意訓練單位依個案就業效果之事
        實填報詳細說明資料,予以切結,進行就業判定,並納入委託契
        約。
        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及個案簽名之就業切結書等相關文件,訓練
        單位於結銷時,應檢送正本由分署查驗留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