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 21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執行本計畫各項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之行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之權利。
三、個人資料之維護及修正。
四、所屬人員權限之異動。
五、所屬人員違反權限之行為。
六、備份及還原之測試。
七、個人資料之交付及傳輸。
八、個人資料之刪除及銷毀。
九、存取個人資料者之資訊。
十、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
十一、教育訓練。
十二、計畫稽核及改善措施之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