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2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申報者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三、申報者之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四、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其他不合規定之重大情事。
前項註銷登錄者,其相關授權輸入放行通知書隨同喪失效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