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1:11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 21 條
受查驗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查驗人員應作成紀錄,送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依法處 理。 前項紀錄,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