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 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