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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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人或貸款人檢附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等情事者,本署
        得撤銷或廢止已發給之核定通知書,已撥付之貸款金額及利息補
        貼,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利息返還本署。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