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 ,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交保險人: 一、名稱、地址或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負責人之變更。 三、主要營業項目之變更。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 逕予變更。 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單位或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資料變 更手續時,視為一併辦理本保險投保單位資料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