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認可醫療機構及其網絡醫院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應視個案狀況辦理疑 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勞動檢查機構派 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