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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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分署於辦理課程審查及結案核銷時,應由「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
        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各該申請或委託辦訓之用人單位最近一期之
        定額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該用人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
        未足額進用或未足額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
        繳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用人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