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就業獎勵與下列獎勵、補助或津貼,
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三)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之就業獎勵津貼。
(四)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之就業獎勵。
(五)婦女再就業計畫之再就業獎勵。
(六)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
(七)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之就業獎勵。
(八)政府機關所定其他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津貼。
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僅得擇一申領就業獎勵
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