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服務從業人員就業支持及能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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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就業獎勵與下列獎勵、補助或津貼,
        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三)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之就業獎勵津貼。
    (四)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之就業獎勵。
    (五)婦女再就業計畫之再就業獎勵。
    (六)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
    (七)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之就業獎勵。
    (八)政府機關所定其他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津貼。
        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僅得擇一申領就業獎勵
        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