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21-1 條
自營作業者依本條例申報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影本,並於金融機構完成約定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認有必要
時,得查對自營作業相關佐證文件。
自營作業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戶籍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或錯誤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向
勞保局辦理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