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自營作業者依本條例申報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影本,並於金融機構完成約定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認有必要 時,得查對自營作業相關佐證文件。 自營作業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戶籍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或錯誤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向 勞保局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