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 場所,除供移動使用者外,並應設置於專用氣體裝置室內,其牆壁應與該 裝置保持適當距離,以供該裝置之操作或氣體容器之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