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10 條
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
場所,除供移動使用者外,並應設置於專用氣體裝置室內,其牆壁應與該
裝置保持適當距離,以供該裝置之操作或氣體容器之更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