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38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211 條
可燃性氣體之廢棄,不得近接於煙火之處置場所或放置有危險性物質之場 所及其附近場所為之;排放於大氣中時,應於通風良好之場所緩緩排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