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 線,應依下列規定: 一、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面密接。 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 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