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7 月 21 日
第 22 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休假規定如左:
一、經考核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每年得休假二星期,滿六年者自第七年
    起每年得休假三星期,滿九年者自第十年起每年得休假四星期。但年
    終考核列為丙等者,次年不予休假。
二、因業務需要,不能休假者,得視團體財力按不休假日數,依薪給標準
    發給不休假獎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