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49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6 月 24 日
第 22 條
工廠舉辦工人及學徒之補習教育時,應將辦法及設備申報主管機關;並應 每六個月將辦理情形申報一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